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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托运人证件、货物的查验
  1.1.收运货物须查验托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收运政府限制运输以及需经公安、检疫等政府有关部门查验的货物,托运人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1.2.对托运的货物有疑问时,应会同托运人共同检查货物及运输文件。
    2.货物收运限制
  2.1.凡是国家法律和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严禁收运。
  2.2.我国政府明令禁止运输的物品。
  2.3.禁止运输物品还包括承运人规定不予承运的物品。禁止在其国内航班上运输的物品有:a.国内航班上不承运的危险物品;b.化肥当中的硝酸铵、氯酸钾。
  2.4.凡是国家法律和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必须符合规定的手续和条件后才能收运。
  2.5.货物内不得夹带危险物品、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2.6.货物的重量、包装、包装尺寸、货物标记以及托运人的付款方式均应符合民航的规定。
  2.7.货物不致危害飞机、人员、财产的安全,不致烦扰旅客。
  2.8.货物的储运要求不能超出民航的储运条件。
    3.收运货物的重量和尺寸规定
  3.1.非宽体飞机,单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150kg,尺寸不得超过航线机型货舱的最大允许装载尺寸。目前机场最大的货物收运尺寸为:40×60×100厘米
  3.2.货物的最小尺寸,除可直接随附航空货运单的文件、信函类货物外,其它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cm。低于以上标准者,由托运人加大包装。
    4.货物安全检查
  4.1.为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对收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4.2.对托运后24小时以内装机运输的货物,必须通过安检仪器检测或开箱检查。
  4.3.经检查可以收运的货物,由安检部门在托运书或者航空货运单上加盖货物安检戳印,或在货物外包装上逐件粘贴货物安检标签。托运书或者航空货运单上没有加盖安检戳印或外包装上没有安检标签的货物,不能办理托运手续。
  4.4.无法经过安检仪器进行检测或者其他原因须在仓库内存放24小时的货物,应在货运单上注明货物入库时间。
  4.5.已经办妥安全检查手续,托运人临时要求提出仓库的货物,重新入库时必须重新安检。
    5.货物包装规定
  5.1.一般规定
   5.1.1.货物包装应坚固、完好,在运输过程中能防止内物受损、漏出或散失;防止因码放、磨擦、震荡或因气压、气温变化而引起货物损坏或变质;防止伤害操作人员或污损飞机、地面设备及其它物品。
   5.1.2.包装除应适合货物的性质、状态和重量外,还要便于搬运、装卸和码放;包装外表面不能有突出的钉、钩、刺等;包装要整洁、干燥、没有异味和油渍。
   5.1.3.包装内的衬垫材料(如木屑、纸屑等)不能外漏。
   5.1.4.除纸袋包装的文件、资料类货物外,所有的货物包装外都应使用符合规定的包装带捆扎。
   5.1.5.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用草绳捆扎货物,捆扎货物所用的包装带应能承受本件货物的全部重量,保证提起货物时不致断开。
   5.1.6.由多个包装件合并成一个组合包装件时,必须保证在运输过程中,各单独的包装件不会分离。
   5.2.部分货物的特殊包装要求
   5.2.1.液体货物。容器内部必须留有5-10%的空隙,封盖必须严密,不得溢漏。用玻璃容器盛装的液体,每一容器的容量不得超过500ml 。单件货物毛重以不超过25kg为宜。箱内应使用衬垫和吸附材料填实,防止晃动或液体渗出。
   5.2.2.粉状货物。用袋盛装的,最外层应使用塑料涂膜纺织袋作外包装,保证粉末不能漏出,单件货物毛重不得超过50kg;用硬纸桶、木桶、胶合板桶盛装的,要求桶身不破,接缝严密,桶盖密封,桶箍坚固结实;用玻璃瓶盛装的,每瓶内装物的重量不得超过1kg,用铁制或木制材料作外包装,箱内用衬垫材料填实,单件货物毛重以不超过25kg为宜。
   5.2.3.精密易损、质脆易碎货物。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包装:A. 多层次包装:即货物—衬垫材料—内包装—衬垫材料—外包装;B. 悬吊式包装:即用几根弹簧或绳索,从箱内各个方向把货物悬置在箱子中间;C. 防倒置包装:即底盘大、有手提把环或屋脊式箱盖的包装,不宜平放的玻璃板,风挡玻璃等必须使用此类包装;D. 玻璃器皿的包装:应使用足够厚度的泡沫塑料及其它衬垫材料围裹严实,外加坚固的瓦楞纸箱或木箱,箱内物品不得晃动。
   5.2.4.裸装、不怕碰压的货物。如轮胎等可以不用包装;不易清点件数、形状不规则、外形与运输设备相似或容易损坏飞机的货物,应使用绳、麻布包扎或外加包装。
   5.2.5.体积或重量较大的货物底部应有便于叉车操作的枕木或底托。
    6.部分包装类型的要求:
  6.1.纸箱。应能承受同类包装货物码放3米或4层高的总重量。
  6.2.木箱。厚度及结构要适合货物安全运输的需要;盛装贵重物品、精密仪器、易碎物品的木箱,不得有腐蚀、虫蛀、裂缝等缺陷。
  6.3.条筐、竹篓。编织紧密、整齐、牢固、不断条、不披条,外形尺寸以不超过50×50×60cm为宜,单件毛重以不超过40kg为宜,内装货物及衬垫材料不得漏出,并应能承受同类包装货物码放3层高的总重量。
  6.4.铁桶。铁皮的厚度应与内装货物重量相对应。单件毛重25-100kg 的中、小型铁桶,应使用0.6-1.0mm 的铁皮制作;单件毛重在101-180kg的大型铁桶,应使用1.25-1.5mm 的铁皮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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